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编辑日期:2015-05-18 08:22:12 点击率:4050 【字体: 打印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一)在本市(包含四县一市及开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合肥市(包含四县一市及开发区)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

 “借转补”项目的投资主体不限于文化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的申报主体可放宽至个人独资企业。

(二)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文广新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文广新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拨付市文广新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部门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时间

“借转补”项目,县区于4月下旬开始组织申报工作,5月中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送市文广新局;其它各类奖补政策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借转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文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合政〔2015〕36号文件规定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于每年5月中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上报市文广新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财政金融产品以及事后奖补项目在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窗口受理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借转补”项目须为在建或拟建项目,已建成的不在申报范围。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一)政策第5条: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

 申报条件: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项目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5.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政策第6条:文化与体育融合项目。

 申报条件:文化体育中心、文化体育公园新建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规划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5.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政策第7条: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演艺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民办博物馆、展览馆新建项目(不含改扩建),项目计划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租赁存量房的不需提供);5.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租赁存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政策第8条: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申报条件:1.实体书店升级改造项目: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开展出版物零售业务满3年,实体书店独立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在主营业务范围内进行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升级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三年,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店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项目规划设计书;4.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政策第9条:文化商标。

 申报条件: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证书或文件。

(六)政策第10条:文化产业奖项。

 申报条件:获得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国家部委颁布的奖项文件或证书。

(七)政策第11条:文化中介。

 申报条件:文化(体育)中介机构租赁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举办全国性体育赛事、大型文艺演出,全年不少于两场的且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1000万元。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文艺演出需提供文化部门的备案文件;4.演出或赛事成本核算的相关证明,包括合同、票据。

(八)政策第12条: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文件或证书。

(九)政策第13条:出口创汇。

 申报条件:文化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出口合同;4.银行收汇凭证或海关报关单(加盖银行公章)。

(十)政策第14条:影视剧。

 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且申报主体对该部电影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4.电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发行放映合同,电影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5.电视剧、纪录片: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台购片合同以及播出证明(加盖播出单位公章),节目编播单,节目播出音视频,购片款到账证明。

(十一)政策第15条:原创舞台剧。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进行境外商业演出不限场次。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文化部门演出备案文件;4.原创舞台剧剧本;5.舞台剧演出视频;6.场租合同或演出合同;7.演出日程表;8.演出收入票据凭证。

(十二)政策第16条:动漫奖补。

 申报条件:由我市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安徽省版权登记证明;4.入选名录或计划的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5.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提供中央电视台播出证明(注明播出日期、集数及总时长),带有电视台台标的节目播出视频及视频截图,购片款到账证明。

(十三)政策第17条:网游上线。

 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网游作品版权登记证书;4.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5.网游作品视频光盘;6.网络游戏在线网址及测试账号;7.实时游戏截图。

(十四)政策第18条:文化实验室。

 申报条件:由我市推荐的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文化系统装备设计与研发类文化重点实验室,体育类科技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获得国家认定的文件或证书。

(十五)政策第19条:5A景区。

 申报条件: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景区晋级证明。

(十六)政策第20条:景区建设。

 申报条件: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合同、协议;5.建设进度情况说明及资金支付凭证、发票;6.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附件要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六、附则

(一)“借转补”项目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各县(市)区文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借转补”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四)各县(市)区文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文广新局,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5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3)。

(六)本细则由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联系电话:63538830,政策咨询电话:63509949;市旅游局窗口电话:63537378,政策咨询电话:63537739。

(七)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参考范本)

    2.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