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包河区促进自主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编辑日期:2014-10-29 08:42:07 点击率:4114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全区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 从区科技经费中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包河区的高校、科研院所,均属于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1.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或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当年与我区签署专利代理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其工作业绩,酌情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2.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合肥市外新迁入、在我区落户的上述机构参照执行。


   4.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合肥市外新迁入、在我区落户的上述机构参照执行。


   5. 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给予当年新增仪器设备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杰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


   7.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


   8.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科技金融工作继续推进,按照已签订协议执行,银行基准利率上浮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款据实结算。


   10.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大科普宣传活动,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三、附则


   1. 对于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2.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3.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 区监察局负责执行监督。


   5. 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