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省直接调度的项目符合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条件的,由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按照“项目带土地”原则,对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出让底价按地块所在地的城镇基准地价执行;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对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为12个月,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统筹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在1亿元基础上,今年再增加3000万元,以后按照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五、省财政安排引导资金,设立安徽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六、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同级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七、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
九、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十二、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化企业,从驰名商标奖励经费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积极推动文化标准化建设,主持新制(修)订文化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文化企业,奖励资金从试验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十四、鼓励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集团全资与控股企业探索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
十五、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大奖,给予获奖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