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编辑日期:2014-07-21 08:45:36 点击率:2066 【字体: 打印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借转补。

4.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补助款作为财政预拨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视项目投资、产值、税收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再按比例转为补助。

(1)新引进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有序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照《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若干意见》执行。

(2)技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双千工程”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0%给予补助。其中,对智能语音、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光伏与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设备计划投资额12%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5.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对经认定优选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共同承担。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合政〔2012〕23号)执行。

6.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予以补助。加快推动都市产业园建设,对四城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执行。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

(三)财政金融产品。

7.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凡企业上缴各项税收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8.设立中小企业转贷风险资金。担保公司按照1:3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资金的8-10倍安排周转金信贷,重点支持“专新特精”企业和创业型企业,为企业提供贷款转贷业务服务。出资方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

(四)事后奖补。

9.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每年编制发布《合肥推荐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对工业企业使用列入目录的本市产品和技术进行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企业采购额5%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10.企业创新奖励。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优秀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两化融合奖励。加快我市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开展评估对标工作。推动工信部“数控一代”工程,重点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两化融合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公共平台建设。

12.信息消费奖励。推进“翔计划”工程,重点支持成长性中小企业开展网络搜索营销业务。推进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工业云服务平台开展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推广家庭信息应用,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搭建“数字家庭体验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信息消费产品,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大企业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重点税源企业因产销分离等非市场因素影响,造成当年在我市纳税额较上年减少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条款。本条款与第5条不重复享受。

14.园区基地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在已获国家、省奖励之外,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筹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给予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 “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16.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建筑智能化、绿色建筑等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17.设立优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池。对建筑业企业承揽政府BT项目、地标性建设工程以及大型重点建设工程等优质项目时,企业可凭合同申请贷款。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企业贷款风险。

(三)借转补。

18.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发展。对实施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的建筑业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金额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施绿色环保改造。对生产设施按照绿色环保搅拌站标准改造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金额给予补助。对实施搬迁改造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金额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绿色环保站技改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各自承担兑现。

(四)事后奖补。

19.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0.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境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1.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获得一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其他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2.支持大型企业落户合肥。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特级建筑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获得三个及以上的安徽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连续两年入选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国际(家)标准及国家建筑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19-24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四、附 

25.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7.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8.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9.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