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自主创新,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及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借转补。
5.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支持我市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重大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按单个项目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科技金融产品。
6.设立科技保险基金。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优惠保险费率,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费补贴。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年度总保费达到200万元以上,政府给予其总保费规模10%的补贴,每家保险公司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科技研发类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设立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专利评估的企业,给予评估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机构专利质押贷款额3%补贴,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8.设立高科技企业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五)事后奖补。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11.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2.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我市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此条款由县区兑现。
15.对使用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登记仪器设备的租用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经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新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资助;对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组建期满后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10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安排1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17.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场地),按50元/平方米给予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
19.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登记合同交易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1000元、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和个人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5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附 则
2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4.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5.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