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编辑日期:2014-07-21 08:40:48 点击率:1984 【字体: 打印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文化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文化与体育融合、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4.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产业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民间资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建设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建设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财政金融产品。

7.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池。

与担保公司、银行合作共同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相关金融机构成立文化产业专营团队,加大对文化企业贷款的专项扶持力度。引入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支持文化企业,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比例承担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


(四)事后奖补。

8.对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且国家明确要求配套的文化产业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20%比例执行。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及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的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10.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有完整的园区(集聚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文化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万元。

13.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全额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14.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由我市推荐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文化、体育类科技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 

2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1.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3.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24.本政策自201411起施行,有效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