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包河区促进文化创意及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编辑日期:2014-10-29 08:47:01 点击率:4215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以及《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推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兑现范围


   1. 扶持奖励资金主要从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由区级财政承担。


   2. 扶持奖励的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


   3. 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主体税种在我区缴纳的,且申请项目在我区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扶持政策


   1. 当年新设立并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开办的文化创意企业, 租房(三年以上)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给予3万元开办补助。


   2. 包河区内当年新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的, 给予3万元开办补助。在包河区内当年组织剧场(剧院、奥体中心)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或文化经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 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


   4. 在合肥市包河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按每集(30分钟以上)奖励1万元,每部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 鼓励国有和民间资本在我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内,建设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及广电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心)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世界文化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


   6. 当年新增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7. 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包河区内文化企业由区推荐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班的,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 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知名演艺人员列入省、市两级人才引进计划的, 每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附则


   1. 本政策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 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监督。


   4. 本政策自2014年1月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