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局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附件: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
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以“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原则。
第三条在合肥市内注册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涉及行业许可的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2.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
4.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文广新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企业基本情况;
2.文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文化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4.文化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5.文化企业近2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文化企业近2年来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县(市)区文广新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定。审定后在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处负责。
第十三条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巡检或抽检。
第十四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并送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在引导和带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标准的;
4.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现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7.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8.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9.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九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