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编辑日期:2014-04-28 15:53:27 点击率:4254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3〕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做优全省服务业第一强区,经研究决定,2013年在认真落实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我区对服务业发展另实施奖扶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扶植奖励的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楼宇)、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在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支持鼓励重点引进企业总部、品牌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等,重点建设商务楼宇、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市等载体,重点培育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商贸、中介服务、文化会展和旅游等生活性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扶植奖励的企业(项目、楼宇)必须纳入区域统计范围,对区级财力产生贡献,企业(项目、楼宇)生产经营或投入使用后的扶植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的50%(区级财力是指实缴区级税收扣除体制性基数后的部分)。

(二)新入驻企业必须是当年在我区新成立注册或由区外迁入后重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我区的企业。

(三)对落户本区的企业(项目、楼宇)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若已享受特殊政策或优惠(含土地优惠政策),或已享受区相关专项资金,不再依本政策进行扶植奖励。

(四)符合本政策扶植奖励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奖励。

(五)对重大企业(项目、楼宇)及具有特殊税源性的项目,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扶植奖励政策。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扶植奖励资金主要从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招商引资奖

第五条 引进企业总部

(一)对世界500强企业[1]、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企业[2]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3]及省内大企业[4]投资设立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在我区注册纳税、年度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认定,每新引进一家,分别给予引进人(或引进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企业高管人员(副总以上)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三年内给予等额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凡新引进一家金融机构(银行[5]、保险[6]、证券[7]等)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或上市公司总部,一次性分别奖励引进主体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六条 引进品牌企业

(一)凡新引进一家五星级(含)以上酒店,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凡新引进一家一级以上建安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三)凡新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安徽总经销[8],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5万元;首次引入的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给予引进主体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四)凡新引进一家境外知名物业管理公司[9]管理辖区内楼宇,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5万元;凡新引进一家国内一级物业管理公司入驻我区并管理楼宇,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1万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引进重大投资项目

(一)凡新引进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到位资金(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现代商贸、旅游、健康服务[10]等服务业项目,开业经营的当年,一次性奖励引进主体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对引进建筑面积10—20万平方米、20—30万平方米和3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11]项目,分别给予招商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加快央企合作发展

对新引进落地开工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央企合作项目,经市级认定后,在项目当年按计划开工建设,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项目所在街镇(包河工业区、滨湖世纪社区)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第九条 加强重大项目谋划

为提升项目储备规模和水平,鼓励谋划储备一批关系长远、支撑全局的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市审批的总投资超5亿元的谋划项目,区财政在市补贴标准(市分别给予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编制费用80%、40%、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8万元、4万元、2万元)的基础上,另给予50%配套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第十条 引进新增企业先进单位

对年度新增省外资金注册企业个数最多、注册资金量最大的前2名街镇(包河工业区、滨湖世纪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第三章 投资建设奖

第十一条 商务楼宇建设

(一)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12],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商务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综合性楼宇,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商务使用面积分别按1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二)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业楼宇[13],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使用面积按1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三)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原有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提质,改造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改造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按照商务使用面积2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体建设

商业、商务总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城市综合体,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使用面积按1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商务使用面积按10万平方米(含)以内、1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上分段进行计算,一次性分别给予投资主体1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的奖励;同时,对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根据项目所处地段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等情况,一事一议,给予投资主体一定的扶植和培育期。(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集聚区建设

对申报获得省、市现代服务业项目集聚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的街镇(包河工业区、滨湖世纪社区),分别给予20万、10万奖励资金;对获得市级以上扶持资金的项目集聚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由区财政等额予以配套。对获得市级以上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集聚区内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50%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特色商业街市建设

(一)凡经申报备案,新建、改建长度300米(含)以上,且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书刊音像街等,不含专业市场、商场),建设、改造投入(不含购地费)1亿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 20元/平方米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凡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以生活服务业为主题的特色街区,或以文化产业为特征的特色园区,给予投资主体(招商主体)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广局、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品牌市场建设

对新建或整体改造提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市场,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建设或改造资金投入(不含购地费)1亿元(含)以上,且经营管理规范,配套设施完善,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建设

凡来我区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文化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文化景点等)的企业,旅游景区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分别为5000万元(含)、5000—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上,景区开业经营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文化设施建设

对社会投资建设群众文化、艺术、图书、博物、演艺等文化场所设施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达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开放经营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局、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文化产业投资

(一)在区内投资文化创意(新闻出版、广告传媒、文博会展、网络动漫、影视制作、艺术创作、设计服务等)的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当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局、区财政局)

(二)新增投资且当年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文化产业项目的,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局、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旧城改造

(一)对完成年度城中村改造任务,项目占地45亩以下(含45亩)、45亩—200亩(不含200亩)、200亩以上,完成年度拆迁任务的,原则上分别对项目所在街镇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同时完成市级改造方案审批、框架协议签订,启动或具备启动复建点建设的项目的,分别额外奖励街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对完成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项目占地45亩以下(含45亩)、45亩以上的,完成年度拆迁任务,原则上分别对项目所在街镇奖励40万元、60万元,对同时完成市级改造方案审批、框架协议签订,启动或具备启动复建点建设的项目,分别额外奖励街镇20万元、30万元。

(三)对城中村与城市棚户区捆绑改造项目,分别按集体土地、国有土地计算兑现奖励;二环以外城中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参照二环以内项目减半执行;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全区城中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调度、督查,每完成一个项目,对区住建局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第四章 发展贡献奖

第二十条 现代商贸业

(一)品牌商场[14]

1.凡经营管理规范,2013年新开业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2.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商场,且区级税收同比增长,按净增额的10%给予奖励。

(二)星级酒店

1.对于新晋升三星、四星、五星级且经营管理规范的酒店,星级评定成功的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星级酒店,且区级税收同比增长,按净增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品牌餐饮[15]

1.凡经营管理规范,当年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新开业的品牌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单位5万元。

2.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餐饮企业,且区级税收同比增长,按净增额的10%给予奖励。

3.2013年新认定为四钻、五钻、白金钻餐饮店[16],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奖励。

(四)2013年度新申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各类商业连锁企业在合肥市商务局认定的标准上(且总部注册地为包河区的),每新增一家门店,奖励1万元。 2013年度,早餐企业在合肥市商务局认定的原有标准上,每新增一家门店,奖励1万元,每新增一处早餐车销售点,奖励5000元。

(五)对生产型企业2013年出口增量继续给予鼓励,对当年增量部分给予每美元0.01元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对当年进口以8、9开头商品编码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企业给予每美元0.01元奖励;对2013年出口额在300(含)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5%的保费补贴,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的保费补贴。单一企业享受保费补贴上限为5万元人民币。对2012年进出口8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市场采购贸易企业必须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按2013年进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三级,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2013年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成功且当年进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业

(一)旅游景区凡当年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凡总部设在我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级五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于组织外地游客来我区参观景点、住宿、定点餐饮消费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每名游客补助5元,每个旅行社最高补助5万元。旅行社需与景点、住宿、餐饮企业签订协议。对新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0.8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区星级农家乐接待旅行社团餐,每名游客给予5元补助,每个农家乐最高补助2万元,农家乐需与旅行社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服务业

(一)对新入驻我区的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科技中介企业、专业设计企业(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装饰设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当年实缴区级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入驻我区三年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年度实缴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区级税收同比增长,按净增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业

(一)凡新入驻我区注册资金达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电子商务的,开业经营当年,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进场装修补贴;凡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或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建立独立电子交易与服务支撑平台并投入使用,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50万元奖励。

(三)对新入驻我区、年度实缴区级税收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按税收区所得50%予以返还,后两年按30%返还。

(第二十三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健康服务业

(一)凡经营管理规范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包含健康检查、健康运动、三甲医院、美容保健、健康理疗等,不包含诊所、药店、高尔夫俱乐部),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二)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且区级税收同比增长,按净增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服务外包业

(一)凡新入驻我区注册资金达500万元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开业经营当年,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进场装修补贴;凡首次进入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入驻我区、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前三年按税收区所得的50%予以返还,后两年按30%返还。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文化产业

(一)2013年度新落户我区的会展公司,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工作补贴。经省、市、区商务局备案的,以协会组织或者企业为主体举办的各类展会,按照会展的规模、档次、标准予以奖励,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有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名录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有文化产业项目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局、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三)新增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文化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局、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业

(一)对为商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入驻率95%(含)以上、入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提供优质服务,企业物业满意率90%(含)以上,且积极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等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每年从行业优质服务企业中评选“十强”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二)单栋楼宇当年首次实缴区级税收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且物业公司对楼宇招商有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管理该楼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3万元 、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新晋升为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总部设在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升级成功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50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在包河区),在本区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对建安企业是当年在本区纳税达1500万元(含)以上,且区级税收同比增长,按区级所得净增额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第五章 科技创新奖


    第二十九条 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区内企业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17],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自主品牌产品
    凡当年企业自有商标首次被工商部门评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凡当年企业产品首次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定为国家级品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商分局、质检分局、区财政局)

第六章 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大项目注册奖励
    凡在本区范围内新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其中,注册资金1亿—5亿元部分,按照0.8‰给予奖励;注册资金5亿—10亿元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区财政给予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费用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加速成长
    对新增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新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进入名录库的每个服务业企业给予所属街镇(包河工业区、滨湖世纪社区)20元奖励,当年产生税收的区级所得给予企业30%奖励。(责任单位:区发统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提供房租政策补贴
    对落地重点招商项目,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除市财政按房屋租金15%给予补助外,区财政给予15%等额配套补助。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及其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对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对纳税人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2013年,自持固定资产企业所缴纳的房产税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增量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促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二)支持企业享受市级财税优惠政策、区级产业支持政策。重大招商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对重点招商企业高管人员(副总以上,限人数)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实际所得,3年内给予等额奖励。(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对今年我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新录用技能型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3个月的在我区范围内就业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促局,区财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上述扶植奖励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扶植奖励: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未按要求获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三级及以上)认证的;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等被一票否决的;
    (三)劳资纠纷影响恶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扶植奖励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或滨湖世纪社区服务中心申报,由其统一向各条款具体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审核,由区发统局组织复核,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奖励兑现。申请扶植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扶植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植奖励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区政府发布的《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项政策》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由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世界500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大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安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2].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500强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入驻我区且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安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3].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指最新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评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4].省内大企业:由省国资委投资或省级国有企业投资的,总部设在包河区,在全省其他地方有2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
[5].银行区域性总部: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资银行安徽分行,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安徽境内总结算资格。
[6].保险公司区域性总部:指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外保险公司法人,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安徽境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7].证券公司区域性总部:指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法人,备案登记入驻我区,具备安徽境内总结算资格,公司所得税在本行政区域内汇总缴纳。
[8].国际知名品牌安徽总经销:指国际名牌联盟(IBF)评定的品牌,注册入驻我区经营,具备安徽总经销资格。
[9].境外知名物业管理公司:指在国际物业管理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入驻我区并为辖区内商务楼宇提供优质高效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主要包括世邦魏理仕、戴德梁行、第一太平戴维斯、高力国际、仲量联行等国际知名物业管理公司。
[10].健康服务业:以生命技术和生物技术为先导,以健康至上理念为指导,服务人的生命健康,涵盖健康检查、健康运动、三甲医院、美容保健、健康理疗等多个领域多产业集合,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不包含诊所、药店、高尔夫俱乐部。
[11].城市综合体:集合了酒店、写字楼、公园、购物中心、会展中心、公寓等至少三种以上功能的城市开发项目。
[12].商务楼宇:以商务性质报建的,使用用途为企业办公的写字楼。
[13].商业楼宇:以商业性质报建的,使用用途为商业营业场所的楼宇(包括商场、百货、超市、酒店、餐饮等)。
[14].品牌商场:上规模、有影响、效益好 、形象佳的零售业企业,主要包括全国性连锁商场、大型超市和百货大楼。
[15].品牌餐饮:由中国烹饪协会公布的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
[16].四钻、五钻、白金钻餐饮店: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13391-2009)界定。
[17].国家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由国家科技部认定,在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技术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在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包河区文化产业奖励申报表.doc

包河区文化产业奖励申报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