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台,省广电传媒产业集团,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我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规范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广电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4年3月26日
关于规范安徽省广播影视
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规范管理的通知》和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广播影视产业园区是指主要依托当地广播影视资源优势进行广播影视产业资源开发、广播影视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广播影视及相关产业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广播影视产业基地是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行业领域贡献突出,规模和影响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的广播影视企业和项目(广播影视企业综合体)。
第三条 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广播影视制作业、广播电视传输业、电影发行放映业、视听新媒体业、广播影视广告业、广播影视服务业、广播影视培训业、广播影视经纪代理业、广播影视会展业、广播影视旅游业、广播影视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业,以及与广播影视相关的其他行业。鼓励从事以上行业的国有、民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或单位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
第四条 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五条 省广电局是园区(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基地)的评选、认定、考核及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园区(基地)搞好相关服务,在项目申报、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容积率大于等于1.0。
(3)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广播影视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入驻的广播影视企业5家以上,并占全部入驻企业数70%以上,广播影视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广播影视产业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广播影视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
(5)园区内广播影视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基地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3)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广播影视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广播影视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基地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5)用于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10%以上,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6)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7)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可作适当调整,具体由省广电局制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园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园区内广播影视产业和广播影视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5)园区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
(6)园区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园区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基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4)企业获得的资质证书及近三年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四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6)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7)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广电行政部门,由市广电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广电局发改处。省直广播影视企业向省广电局发改处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安徽省广电局成立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广电局发改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命名的园区(基地)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园区(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由省广电局负责,省广电局发改处具体负责认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
第十七条 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组织园区(基地)之间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基地管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园区(基地),省广电局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园区(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广电局发改处汇报上一年发展情况,并送所在地市、县(市、区)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基地),将予以警告、直至摘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广播影视产品及服务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提供的广播影视产品、服务信息或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广播影视产业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省广电局发改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