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03-02 12:36:21 点击率:9333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7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现将《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合肥市体育局              合肥市旅游局
  2013年11月20日


  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政府《合肥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3〕70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审核原则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原则执行。
  二、申报、审核时间及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
  1、按年度申报。申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次年6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其他不涉及到税收的奖励政策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时限
  申报材料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市文广新局、旅游局、体育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审核。政策审核原则上自申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局及政策执行部门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审批文件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申报方式
  1、文化企业向市文广新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咨询电话:63538831 、63538830)。
  2、旅游业向市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咨询电话:63537739、63537378)。
  3、体育产业向市体育局申报;(咨询电话:62648050)。
  各受理单位在受理时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政策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严格把关,对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中文化类企业具体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的文化企业范围;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于文化经纪人组织演出奖励条款)。
  申报政策奖励的企业和单位(对象)须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企业和单位(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必备的证明材料。申报时,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或申报表,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1、政策第3条:新设立文化企业税收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附表9),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设立当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政策第4条:文化类商演公司税收奖励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税收奖励。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附表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政策第5条:影视剧放映播出奖励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
  (2)申报材料:
  电影: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复印件),院线发行放映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播出证明,节目编播单,节目播出音视频,播出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政策第6条:承办文化体育重大活动税收奖励
  (1)申报条件: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政策第7条: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外商演奖励
  (1)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原创舞台演出剧在国内商演,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在境外商演场次不限。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在国内外演出证明、场租合同、演出日程表、演出收入日报表,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政策第8条:对文化中介机构或文化经纪人的奖励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剧场(剧院、奥体中心)年组织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或文化经纪人。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场租合同、演出证明材料、演出日程表,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7、政策第9条:文化产业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资金到账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政策第15条:小型文化企业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为市政府推介的,且2013年上缴各项税收比2012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小型文化企业。小型文化企业指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企业。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小型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3);
  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4);
  ⑤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附表5);
  ⑥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附表6、附表7);
  ⑦小型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8);
  ⑧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政策第16条:全国百强旅行社、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的奖励
  (1)申报条件:新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已进入全国百强位次提升的旅行社,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景区晋级证明,旅行社财务报表,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附表6、附表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政策第17条:旅游景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1)申报条件: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建设进度情况说明及资金支付凭证、发票;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附件要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1、政策第18条:文化创意企业研发的创新作品获奖
  (1)申报条件:文化创意企业获得国际级专业奖项(不含入围奖、参赛奖、鼓励奖等一般奖项),国家级和省级政府颁布的一等奖以上奖项(含一等奖)的创新作品(非会展类)。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省版权登记证明,获得国际奖组委会或政府部门颁布的奖项文件及证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2、政策第20条:动漫企业销售收入奖励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注册登记的动漫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3、政策第21条:动漫企业播出奖励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9点至22点时段首播。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安徽省版权登记证明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证明,节目串联单,带有电视台台标的节目播出视频及视频截图,播出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4、政策第22条:原创游戏上线运营奖励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网游作品版权登记、版号及上线运营证明,网游作品或网游作品二维或三维(2D或3D)证明复印件或视频光盘,实时游戏截图,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5、政策第23条: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奖励
  (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奖励文件(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6、政策第24条:存量房租金补贴
  (1)申报条件:在我市连续合法经营1年以上,租赁存量房产1万㎡以上且实际租赁期超过3年的文化企业。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7、政策第25条:鼓励构建文化产业支撑平台
  (1)申报条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及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等。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认定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8、政策第26条:人才队伍培养补贴
  (1)申报条件: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组织举办的文化产业培训的文化企业。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文化产业培训的文件通知,培训人员花名册,文化企业参加培训的费用票据,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9、政策第27条:个人所得税奖励
  (1)申报条件:新引进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知名演艺人员(获得国家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作品)。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高管个税奖励申请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和高管任命文件,知名演艺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代表作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0、政策第28条: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已纳入合肥市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名单,并完成激励方案实施的文化企业。
  (2)申报材料:向市财政局股权办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请兑付政策条款、申请兑现金额;企业被认定为试点企业的相关文件;《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激励方案申报表》及激励方案备案文件;企业实施完成激励方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附则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表1:
文化产业税收奖励申请表
        附表2:文化产业财政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附表3:小型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表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
        附表5: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
        附表6: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
        附表7:完税确认证明表
        附表8:小型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汇总表
        附表9:企业纳税明细表